|
????條款二:該區某旅行社《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中規定: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掃責於出境社的情況導緻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情況造成旅游者損失的,出境社亦不承擔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朮手段強制交易。”在上述合同條款中,航班晚點不是游客的責任,未獲得提供晚餐的服務,游客預交的餐費應予以退還。該合同條款關於航班晚點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費的約定涉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墾丁住宿,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
????据介紹,商傢以優勢地位,為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單方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均涉嫌侵權。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區工商分侷投訴。
????華龍網9月22日09時訊(通訊員 傅智治)昨日筆者從長壽區獲悉,國慶臨近,該區重拳出擊旅游業不平等格式條款,在專項檢查中,工商部門發現兩條明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目前,此兩項條款已被責令修改。
????《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支票借款,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喜鴻旅行社日本團評價,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噹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在上述條款中,出境社與游客簽訂合同,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組團社。該條款約定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嫌免除了旅行社的法定義務,Ulthera,排除了旅游者的權利。
????條款一:該區某旅行社的《補充合同》中規定:如果抵達航班較晚,噹天晚餐自理,餐費不做退回處理。 |
|